【案情】
原告向被告徐某提出通過其與第三人五里信用社的關系,幫助原告向第三人貸款,雙方口頭約定事情辦成后由原告給予被告勞務費3400元。因該貸款需用原告丈夫名下的房屋辦理抵押,而該房屋尚欠有銀行貸款。原告遂以其丈夫李某的名義向被告借款80000元,用來償還該房屋的銀行貸款。雙方口頭約定,得到貸款后,再償還給被告徐某。
之后原告向第三人申請貸款400000元,以其丈夫名下的房產作抵押。被告徐某向原告提出由其公司員工高某作為交易對象,因此原告向第三人提交的訂貨合同、提款申請書寫明交易對象為被告高某,且提供了其本人簽名的支付委托書,委托第三人通過原告的貸款帳戶或關聯存款帳戶直接支付給被告高某。被告徐某在幫助原告辦理貸款過程中支出抵押登記費用1000元。
第三人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約定于2014年1月通過原告的貸款帳戶向被告高某支付了400000元。高某在該款到帳當日,按照徐某的要求,又將該款轉帳給被告徐某。因案外人戴某欠有被告徐某的債務,被告徐某以扣除原告所欠其借款80000元、辦理貸款抵押的登記費用1000元、勞務費3400元、戴某債務50000元為由,將扣除后的余款265600元轉帳給戴某,轉賬后被告徐某返還給原告80000元的借條。
原告于2014年3月初到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稱被告徐某等人詐騙了其400000元貸款。后偵查大隊經調查認定徐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2014年6月9日,原告以高某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同年6月份,原告又申請追加徐某為本案被告、五里信用社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評析】
被告徐某已按約定為原告辦理得銀行貸款40萬元,被告扣除原告同意支付的勞務報酬3400元及被告代原告支出的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的手續費1000元符合雙方的約定應予準許。原告從被告徐某處取回8萬元的借條,應視為原告同意從該款扣除其所借被告徐某的8萬元。
被告徐某應將涉案貸款余款31.56萬元給付原告,但其擅自將該筆款扣除戴某欠其借款后,將余款26.56萬元轉入戴某的賬戶,致使原告的資金流失且至今無法追回,對于原告的損失,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徐某返還借款40萬元,對其中的31.56萬元的本金部分應予以支持,另外的8.44萬元本金屬于應償還給被告徐某的債務及報酬,依法得不到支持。
被告高某在本案中只提供了銀行帳戶給被告徐某,與原告并無直接的業務關系,在辦理涉案貸款過程中,使用被告高某的賬戶是經過原告的簽名同意,且高某與原告并沒有約定款到賬后應轉入原告的賬戶。因此高某在此過程中并無過錯,也沒有實際占有該款項,故被告高某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返還該款的責任。
本案第三人按照事先由貸款人即原告所受托支付的方式來發放貸款,并無過錯,故原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告已償還給第三人的利息,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支持。
【判決】
判決被告徐某返還原告315600元及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年利率9%計算的利息。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wtht/wtjdal/155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