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某受人雇傭駕駛某運輸公司名下貨車,但與橫過公路的向某不慎相撞,致使原告受傷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共計24879.63元,經鑒定,原告向某為10級傷殘,續醫費為8000元。
經交警認定,唐某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向某承擔次要責任。
【評析】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是國家強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其中對于“評定時機”,認定為“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于“治療終結”,認為“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其強調的是“治療終結”并且是臨床“效果”的穩定。如果符合“臨床效果穩定”的要求則可同時主張殘疾賠償金和后續醫療費,因為既然效果穩定了,那么后續治療只能是維持或穩定傷情的,是不會對殘疾等級造成影響。如果受害者的損傷沒有達到“臨床效果穩定”的要求,就不具備鑒定的前提條件,應當繼續治療,即便鑒定機構給出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也是欠缺的。
因此,本案受害人向某所提供的鑒定意見如果明確受害者的損傷達到“臨床效果穩定”的要求,則可以支持其同時主張殘疾賠償金和后續醫療費訴訟請求。
【總結】
對于受害者同一部位既構成傷殘又需要二次手術,并以此為由同時主張殘疾賠償金和后續醫療費的認識問題,實際上是對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后果”的認識問題。受害者無論是關于殘疾賠償金還是對后續醫療費的主張,均應以損害后果為基礎,如果受害人沒有損害后果,那么其主張的損害賠償就沒有依據。
同時,損害賠償的權利主張要以“損害后果”的穩定為前提。處理該問題時應當先要考慮受害者的損害后果是否處于相對穩定狀態。若其后續治療屬于病情穩定的維持性治療,是對已有的傷殘等級不會產生影響的治療,那么后續治療費與殘疾賠償金就可以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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