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林某私人購買了一臺中型客車載客營運,掛靠于河北省石家莊交通運輸服務中心。從2011年起起到2013年一趄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支公司購買交強險和其他保險。林某持有駕駛證和行駛證,其駕駛證為B2駕照,其中型客車要求B1駕照。
2014年9月8日,林某駕駛中型客車與受害人朱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石家莊縣拱極廣場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和失某當場致死的交通事故。石家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并作出了責任認定,認為林某與朱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對于朱某的死亡賠償損失,經郴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林某與死者朱某的親屬達成調解協議,由林某一次性賠償對朱某的各項損失26萬余元,實際已支付11萬余元,雙方今后互不追究,并由郴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制作了調解書。
因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親屬向法院向提出訴訟,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損失費。案經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支公司,賠償朱某親屬各項損失11萬元。判決生效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支公司支付了賠償款,但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林某開車系準駕不符,可視無證駕駛,可向林某追償。
【爭議】
對于“準駕不符”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認定駕駛員與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受害方如何得到賠償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有權向駕駛員或投保人行使追償?
【評析】
一、駕駛的車輛與駕駛證規定的準駕車型不符可認定為無證駕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者,應當滿足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駕駛駕駛證載明的準駕機動車車型;駕駛機動車時,應將機動車駕駛證隨身攜帶。同時,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中的第一款規定: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一的機動車,在性質上等同于無證駕駛。所以,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本案中,林某雖然取得了準駕車型為B1的機動車駕駛證,但B2準駕車型中不包括B1涵蓋的中型普通客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故林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二、對準駕不一的情況,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責任限定范圍內承擔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定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保責任限定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之規定。因此受保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受害者要求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其作出賠償,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而享有的法定權利,除受害人故意情形下,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交強險限定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受害人的人身損害部分在交強險限額內可直接要求保險公司擔責賠償。#p#分頁標題#e#
三、駕照與車型不符,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駕駛司機追償
現行法律規定,準駕不一應認定為無證駕駛之行為。本案中,林某實際駕駛車輛與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屬“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出現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致人損害的,保險公司向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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