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乙1的機動車在原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乙2無證駕駛乙1的機動車發生事故,負須對事故負主要責任(70%)。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受害人賠償了8萬余元后,向兩被告追償,發生訴訟。
【判決】
一審判決:乙2向保險公司支付8萬余元的70%,乙1不負連帶責任,即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來進行追償。二審判決:變更一審判決為乙2應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8萬余元,即支持保險公司向兩被告進行全額追償。
【分析】
對保險公司關于向致害人全額追償墊付費的訴求予以支持。
1.保險公司須交強險賠付。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有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的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該條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的法定賠償義務。同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即《解釋》)的相關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第三人發生人身損害的,當事人對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應支持:1.駕駛人沒有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相關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因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3.駕駛人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
該三種情況雖屬于保險公司免賠的范圍,但從保護受害人的法律角度,規定保險公司仍應當先受害人進行賠償。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所承擔的是一種法定的賠償責任,同時也是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保險公司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
2.保險人的追償權源于受害人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照《解釋》)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其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追償的請求,人民法院應對其表示支持。在《解釋》中也有明確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有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損害,法院應對當事人關于投保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屬于同一人,當事人有請求投保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該請求。
【小結】
可見,侵權人才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保險公司在賠償時依照法定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故在向侵權人追償時也應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依照賠償金額全額向侵權人進行追償,也符合權責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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