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重慶某汽車運輸公司的貨車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柴油重型廂式貨車。該車辦理了《重慶市超限運輸公司車輛通行證》,其中限高為4.3米。
2016年11月3日,該車(當時車身高度為4.3米)通過重慶市某路中心轉盤的立交橋下穿通道(限高標識為4.5米)時,由于該下穿通道最高處為4.4米,最低處僅有3.6米,造成所載貨物與下穿通道頂部碰撞,貨物損失72223元。
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市政綠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市政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區支隊和市政設施管理局三被告賠償。
【評析】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關于郵電、醫院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橋梁、道路等的國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所發生的賠償問題,不是違法行使職權,不納入國家賠償之范圍。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之規定,向負責管理之企業、事業單位提出賠償??梢姡苍O施致人損害屬民事賠償范圍,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本案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是恰當的。
由于交通設施標識誤導駕致使駛員行駛造成損害,誰是該標識之設置者,誰須承擔民事責任。三被告均否認其非該限高標識的設置者,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經查,交管部門負責對交通標志、標線的形狀、規格、圖案和顏有否符合國家標準進行監督和管理。根據法規、規章之規定及市政管理系統內部職能分工,區市政委是該下穿通道之管理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失,須適當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進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通過對過失或原因力的比較,依比例確定雙方當事人之責任比例,以此減輕加害人之責任。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超限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要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交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本案中,原告的駕駛員,自行選擇路線通行,對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須適當減輕區市政委的賠償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jtsg/jtjdal/2067.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