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阮某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等商業險。
因阮某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姜某受傷,阮某賠償姜某各項損失2萬元?,F阮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給付保險金2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出示保單原件,主張保單中特別約定該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某銀行,故本案應通知某銀行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阮某對其所有的機動車因在某銀行貸款尚未清償以及保單中的特別約定內容系其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無異議。
【評析】
第三者責任險屬責任保險,基于被保險機動車的被保險人以及其他合法駕駛人對第三者的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責任,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擔保物之物上代位性無關。因此,保單中關于第一受益人的特別約定對保險人是否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金給付義務無任何約束力。在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的時候,人民法院沒必要通知某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保險人須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時,也非保單中特別約定的第一受益人均需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下即為例外情形:
1、貸款清償完畢。在機動車貸款全部清償完畢時,機動車所有人與放貸銀行之間已經無債權債務關系,相應的擔保物權即消滅。在此情形下,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貸款清償證明文件或人民法院能夠查明貸款清償的事實,即無需通知某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車輛恢復原狀。若受損車輛已得以修理并恢復原狀,則擔保物之受損情形消失。被保險人或合法駕駛人僅就其實際支付之車輛修理費要求保險人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人民法院亦無需通知第一受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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