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4月27日14時許,原告牛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被告田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損壞。
被告田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應于2017年8月份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事故發生時該車已經脫審兩個月。
經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牛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田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田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為此,原告牛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各項損失4萬余元,要求被告田某賠償各項損失1萬余元。
【評析】
1、法律規定:機動車須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在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被告田某駕駛之三輪載貨摩托車未按規定審車,違反了有關法規,應當接受交警部門之行政處罰。但是,該車雖未按規定年審,但投保之交強險仍在保險期間內。依法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之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于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該條規定,保險公司唯一免責之情形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在被保險機動車未依法年審時免責之情形。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之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之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但其利益是由交通事故中的投保人以外的傷者享有,保險公司不可因投保人存在過失而免責。被告田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脫審車輛只要投保了交強險,只要是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須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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