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年近80歲,與丈夫丁某(已去世)育有兩個兒子和六個女兒。2014年4月,梁某向法院起訴稱兩個兒子不履行贍養義務,請求判令兩個兒子每月各支付其贍養費600元,醫療費由兩個兒子各承擔八分之一。
被告丁甲和丁乙在庭審中辯稱,原告梁某僅起訴兩被告錯誤,因為贍養老人不單是兩被告的責任,原告的其他六個女兒同樣對原告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為此,兩被告請求法院依職權追加原告的其他六個女兒為本案的被告。但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其他子女已履行贍養義務,不愿追加其他子女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爭議】
對于本案是否應追加其他六個女兒作為共同被告,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所有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梁某的八個子女在贍養義務的范圍內是一個共同的義務整體,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關于“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追加其他六個女兒為共同被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為方便訴訟,梁某只起訴未承擔贍養義務的兩個兒子時,人民法院可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據梁某的處分權以及“不告不理”原則進行審理,對兩個兒子應負擔的贍養份額作出依法判決后,無需追加當事人。
【分析】
上海離婚律師贊同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訴訟要遵循“不告不理”和處分原則。案件的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撤銷、變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本案梁某選擇只起訴自己的兩個兒子,而不將六個女兒列為被告,是對自己實體權利的處分,法院應尊重原告的訴訟選擇權。
第二,贍養義務有特殊性。法律明文規定的每個成年子女對父母應盡贍養義務,各子女雖共同具有贍養義務,但彼此贍養義務的履行并不以其他贍養人履行義務為前提?!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沒有明確規定贍養糾紛案件中被告是否系必要共同訴訟人,在本案被告是否系必要共同訴訟人有爭議的情況下,考慮到其他子女已經對原告履行了贍養義務,則追加或不追加其他子女作為被告對原告的實體權利沒有影響。原告起訴的意義在于明確某一子女的贍養義務,與此同時也保留了對其他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法院對原告的請求只需結合被告的經濟能力以及原告的實際需要做出合理裁判即可。
第三,贍養案件原、被告的關系有特殊性。法院不依職權對被告進行追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更有利于保護被贍養人的利益,因為贍養糾紛發生于近親屬之間,當事人都盡量避免用法律來進行裁判,若人民法院追加已履行贍養義務的其他子女作為被告,則可能一定程度地引起被追加當事人的不滿,激化家庭矛盾,影響社會和諧。
第四,被贍養老人的實際需求有迫切性。從時效性考慮,法院追加其他子女參加訴訟有可能會因某個子女無法送達傳票(需公告)而拖延訴訟,造成訴訟成本的浪費以及無法解決老年人的燃眉之急等問題。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fysy/fyjdal/210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