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9月17日0時許,原告齊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縣道行駛,行至縣道某處,與同向行駛的被告魯某駕駛的無號牌農用裝載機牽引的無燈光信號及反光標志水泥攪拌機發生尾隨碰撞,造成原告齊某受傷、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2017年10月10日,交警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認定,認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齊某、魯某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時,二輪摩托車的所有人是孟某。無號牌農用裝載機的所有人是被告魯某,該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17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29日,原告齊某在醫院進行治療,醫院診斷:1、右髕骨開放性骨折;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醫生建議:1、加強營養;2、全休叁個月,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原告共支付醫療費6905.2元,被告魯某為原告墊付醫療費3000元。
因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未果,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魯某賠償原告醫療、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2033.2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評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之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須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21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之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致他人利益受損,須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沒依法投保交強險,違反法定義務,導致受害人喪失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受害人之該部分損失應當由不履行法定義務人予以賠償。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駕摩托車未確保安全之情況下通行,造成事故發生,原告有一定過錯,須承擔相應之賠償責任;被告駕駛掛車無燈光信號及反光標志之機動車在夜間行駛,也是事故形成之直接原因,被告有一定過錯,須承擔相應之賠償責任。因被告駕駛之車輛未依法投保交強險,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致使原告喪失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之權利,依法律的規定,被告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超過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之部分,再根據事故雙方當事人之過錯程度,由原、被告各承擔50%。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jtsg/jtjdal/2110.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