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3月21日,某縣王村副主任戰某某因該村一至六組與該縣李村因“48兩山”發生山林糾紛訴訟,以自己的名義向其堂兄戰某應借款二千元,于同年11月29日出據借條“今借到戰某應現金貳仟元,限期三個月還清,若超期就按貸款利息償還給本人。(在末尾處注明)此款用于王村一組至六組山林糾紛,由一組至六組還清”。
期滿后,戰某應多次找戰某某催款未果,于2017年底,將戰某某訴至法院。
【評析】
1、該村民委無此償還義務。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屬于村民的自治組織,村主任為其法人代表。我國《民法通則》第36規定,法人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依法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和享有民事權利的組織。第38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即依法代表法人來行使民事權利,并履行民事義務之人,是代表法人來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
本案中,戰某某原系該村民委副主任,不是該村民委的法定代表人,且其沒有得到村民委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該村民委從事民事活動。且其是以自己的名義向戰某應借款,他要求村民委償還借款于法無據。
2、戰某某應當償還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從貸款人提供借款時開始生效。法律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約定返還期限的,按約定來處理;未約定的,出借人可要求對方隨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返還;暫無力返還時,根據實際情況而責令其分期返還。
本案中,戰某某以自己的名義向其堂兄戰某應借款,在借條上寫明了借款用途,只是說明其借款的具體用處,無法為其借款事實免責。同時,借條上注明還款利息及期限,屬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本案借款本息應由戰某某本人償還。
3、戰某某可向受益村民追償。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無法定義務或約定的義務,但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對其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利要求受益人對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進行償還。此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過程中或者服務活動中已經直接支出的費用,及其在此項活動中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本案中,戰某某雖系該村民委副主任,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其借款用于處理該村一組至六組與鄰村發生的山林糾紛訴訟支出,符合無因管理實質要件,應當由該村一組至六組受益村民歸還戰某某借款支出。因此,戰某某在償還其借款后,可以另案向法院起訴該村一至六組的村民進行追償。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211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