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白某之子白甲駕駛白某所有的車輛在北京通州京津高速臺湖東由東向西行駛,與被告馬某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原告名下車輛被撞毀,此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馬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后白某維修車輛發生車輛維修費用30 065元,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30 065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故發生后,馬某到保險公司要求索賠商業險,在索賠過程中向保險公司提供了白某的收條及給原告的車輛損失的維修發票,保險公司稱已經根據上述手續將保險理賠款30 065元直接給付馬某。馬某稱,賠償款已經給付白甲,白甲也出具了收條。
庭審中,原告白某稱自己將車輛維修的發票原件交給馬某,并與馬某協商好,先由馬某拿著車輛維修發票原件以及收條一份前往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理賠后再向白某支付車輛維修費用,現馬某并未向自己支付車輛維修費用。上述收條為白甲于2011年6月25日向馬某出具,主要內容為:即今收到馬某交來我的車輛維修費30 065元,今后所發生的事情與馬某無關。馬某陳述白某確實將車輛維修發票原件交給了自己,但同時自己將車輛維修款項交給了白甲,因此白甲向馬某出具了上述收條。保險公司稱本公司已經收到馬某交來的車輛維修發票原件和收條原件,并將車輛維修款項30 065元支付給了馬某。馬某認可已經收到了保險公司支付的車輛維修款。
另,原告白某提交了2011年6月27日馬某與白甲達成的協議書復印件一份,主要內容為:甲方馬某所付給法院的費用全部都是乙方白甲代交的。乙方給甲方所寫的錢已付給乙方的條子是為甲方報保險所用,甲方馬某未付給乙方所有費用。甲方應該在報完保險后把款反還給乙方。馬某對上述為復印件的協議書不予認可。白某并未提交上述協議書的原件。
【評析】
關于證據的效力問題:保險公司提供了馬某出具的收條一份,白某對這個收條的真實性確認無疑。但馬某對白某出具的協議書復印件不予認可,因白某只能提供復印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有異議。本案中,證據原件的效力高于復印件的效力。
在此案件當中,因為原告白某無法提供證據原件,同時也無其他證據佐證,因此其證據內容的真實性法院無法認定,同時白某也無法推翻保險公司提交收條內容的真實性,故對收條內容的真實性法院予以確認。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jtsg/jtjdal/212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