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2月底,趙某因事向丁某借用其新購買的小型普通客車使用。因二人關系要好,趙某為7年駕齡的老司機,丁某便將車輛借于趙某使用。
趙某駕駛該車行駛至山東省煙臺市經濟開發區某路段,與吳某駕駛的電瓶車相撞,兩車遭到不同程度損壞,吳某受傷送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釀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勘察后認定趙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客車曾在A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未投保商業險。
后吳某親屬將趙某、丁某及A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合計12萬元;被告趙某賠償原告其他部分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損失共計46萬余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分歧】
針對肇事車輛所有人丁某是否應對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損失負責,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車輛所有人丁某將車輛借給趙某使用發生交通事故,丁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當與駕駛人趙某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車輛所有人丁某雖然將車輛借于趙某使用,但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過失,因此,應由駕駛人趙某自行承擔責任。
【評析】
上海侵權賠償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是判斷某人是否屬于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處于事實上的支配管理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加以認定。
如果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支配權和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下,責任主體的確定應該區分為三種情形:一是非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的意思產生的分離情形,如盜竊、搶劫、擅自駕駛等;二是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的本意而產生的不同,如出租、出借等;三是存在特殊情形責任主體,如未過戶肇事、所有權保留等。對于第一種情形,原則上應本著運行支配理論來分配肇事責任;對于第三種情形,原則上只要機動車所有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責任,由駕駛人自行擔責;對于第二種情形,可以結合運行支配理論與運行利益理論具體區分責任主體。一般情況下,在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出租或者出借后,就喪失了對該機動車的直接控制力。機動車承租人和借用人作為使用人,具有直接的運行支配力并享有運行利益,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但是,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租出或借出時仍應負一定的注意義務,其有義務確保承租人有駕駛資質,機動車沒有明顯的影響安全運行的瑕疵等,否則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分析當事人的行為過錯責任?!肚謾嘭熑畏ā芬步Y合了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判定基準?!肚謾嘭熑畏ā返?9條中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并非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該機動車一方擔責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保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責任的,承擔相應的賠償。”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如出借人已知肇事者無駕駛資格或飲酒而借車,又如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車輛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借車等情況。如果出借人沒有過錯或正常注意能發現存在可能引發交通事故的情況,則不擔責賠償,由肇事者自行擔責。
本案肇事客車曾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因該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吳某親屬可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其損失,對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的原告損失,應由該車的使用人和事故肇事者的趙某擔責賠償。被告丁某作為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因其在出借該車輛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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