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損害就有法律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稱《侵權責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是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民事基本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立法上的又一重大里程碑標志,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隨著電力事業的迅猛發展,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在電力運行過程中,因觸電而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趨勢。為此,在侵權責任法即將實施之際,筆者就侵權責任法對電力企業觸電人身損害糾紛案件方面的影響作出如下粗淺探討,并提出幾點建議和對策。
一、《侵權責任法》對觸電人身損害糾紛案的影響1.歸責原則的適用對觸電人身損害的影響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是追究侵權責任的基本依據,一般稱為歸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明確了侵權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原則?!肚謾嘭熑畏ā返谄邨l也明確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1.《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觸電人損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解釋規定,觸電人身損害的歸責原則有兩種情形:其一,高壓觸電人身損害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例外適用過失相抵的過錯責任;其二,低壓觸電人身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就電力企業而言,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對企業的影響是不同的。《侵權責任法》進一步明確了“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電力企業的高壓作業就屬高度危險作業范疇,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行為屬特殊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種對“高度危險作業”的歸責原則適用原則的確定,無疑增加了電力企業對觸電人身損害案調查、取證等維權的成本和風險。
2.高度危險作業責任主體認定對觸電人身損害的影響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對高度危險作業責任主體表述的是“經營者”。而依據《觸電人損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觸電人身損害責任主體是“產權人”?!肚謾嘭熑畏ā穼Ω叨任kU作業責任主體有“經營者”、“管理人”的表述,這與電力法律法規的“產權人”的表述不盡一致。經營者的概念比較籠統、模糊、范圍較廣;產權人的概念又存在著靜態的產權人和動態的產權人之別。靜態的就為狹義上的產權人即所有人;動態的則可包括狹義上的產權人,也包括供電人、設施維護管理人等責任主體即占有人。《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經營者”應涵蓋了產權人,這樣就可能影響到觸電人身損害責任主體的選擇定性,擴大了主體的適用范圍。即使電力設施產權不屬電力企業,一旦有觸電人身損害事故發生,受害人就可能從供電經營、維護管理方面來認定電力企業是經營者、管理者,而選擇承擔連帶責任主體。在實際案例中,法官也有這種判案思維,給法官留下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擴大了電力企業在觸電人身損害案責任主體范圍,提高了訴訟風險。
3.不承擔責任情形對觸電人身損害的影響《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不承擔責任主要有三種常見情形:(一)受害人的故意;(二)第三人的過錯;(三)不可抗力。依《電力法》第六十條、《觸電人損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的規定,在觸電人身損害的免責情形上,電力法律法規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基本上是相似的。在法官不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情形下,侵權責任法的不承擔責任情形對法官處理觸電人身損害案適用免責情形上產生了一定的積極、正面影響。但電力法律、法規另規定有“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的這種免責情形,而《侵權責任法》卻沒有給予答案引導,對這種免責情形在理解適用上勢必造成爭議、引起糾紛。 #p#分頁標題#e#
4.“同命同價”規定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確定死亡賠償金標準上,有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之分。引起社會很多爭議,一度解讀“同命不同價”?!肚謾嘭熑畏ā返谑邨l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該條規定,被解讀為“同命同價”。
在現實中,一次造成多人傷亡的觸電人身損害賠償事故時有發生,在這種情形下,按以往是要區分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來確定死亡損害賠償數額?!肚謾嘭熑畏ā穼嵤┖螅瑢Υ祟惏讣?,就有可能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電力企業就會面臨支付高額的死亡賠償金,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風險。
5.明確的精神損害賠償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影響《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首次在立法上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保護人權的立法理念。精神損害賠償有其適用的條件:(一)侵害的是人身權;(二)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該條款的規定,使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更有了法律依據;法官對支持和保護受害人,考慮保護弱勢群體傾向性方面,更有了法律適用的支撐,更具有了合法合理性。電力企業作為高危行業,觸電人身損害就屬侵害人身權的行為,受害人就有權提出精神賠償訴求。為此,在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一旦被法院支持,電力企業就會支付一筆昂貴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電力企業的訴訟成本將會隨之提高。
6.安全措施和警示義務的規定對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的影響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一般來說,高度危險區域都同居民的活動場所相隔絕,如果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且盡到警示義務的情況下,受害人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區域,這一行為本身就說明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這樣管理人就可以減輕或不承擔責任?,F實中,電力企業的電力設施如變壓器臺站等,就屬高度危險區域。由此,電力企業就要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標準,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 “安全措施”與“警示義務”要齊頭并進、雙管齊下,否則只做好“安全措施”或“警示義務”其中任一項,都不可享有減輕或不承擔責任的法律待遇。該條涉及到安全措施和警示義務,對于電力企業而言是良好的啟示信息,可以激勵電力企業更多更好地去履行自己的警示義務,從而達到減免責任的法律效果。反之,就會受人以柄,處于被動挨打的地位。
二、《侵權責任法》實施對觸電人身損害案件影響的幾點建議和對策法治的實質是規范公權、保障私權。侵權責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權。《侵權責任法》的實施,給電力企業帶來了諸多啟示信息。據此,就《侵權責任法》實施對觸電人身損害案件的影響提出幾點建議和對策。
1.電力企業領導、各部門及工作人員都應積極學習和研究《侵權責任法》,特別是《侵權責任法》中的亮點,如“同命同價”、“安全警示義務”、“精神損害賠償”等。掌握《侵權責任法》的實質內涵,提高處置觸電人身損害侵權案件的能力,同時要大力進行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深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電宣傳教育,促進提升社會大眾的用電安全意識。使電力法律法規的適用與《侵權責任法》相銜接,從而降低生產經營中的經濟賠償風險和訴訟風險。
2.電力企業在電力設施的建設中,應嚴格按照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應標準進行建設、規范,對高壓危險區域應妥善采取安全措施并設置危險警示標志,如懸掛警示牌、設置圍欄,履行好應盡的安全警示義務。 #p#分頁標題#e#
3.對企業職工,尤其是農村在崗的農電人員,應加強安全知識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業務能力水平,樹立安全意識、責任意識。積極地、多手段地進行電力設施的巡查維護管理工作。如城市電網和農村電網改造工程建設中,統一規范電力設施的維修、管理;線路老化,應及時更換;電桿折斷,應及時更新。對隱患應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使電力設施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
4.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房、設置構筑物、種植林木,致使電力線路對地垂直距離、對建筑物水平距離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單位和個人,電力企業各部門應加強協調合作,應及時發出限期糾正通知,并加強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利用行政資源。必要時采取法律手段,通過訴訟程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5.清查所轄區域內電力設施產權關系,產權界定做到明確無誤。建立健全事故應對機制,一旦觸電事故發生,各有關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詳細了解情況,通過拍照、錄像、記錄等方式全面搜集第一現場證據資料并固定保存,為解決問題做好各種充分準備。
電力企業應在學習和研究《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不斷樹立法律維權意識。通過《侵權責任法》帶來的利好信息,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把觸電人身損害事故的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為電力企業生產經營的又好又快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創造良好的環境,從而實現“和諧電網”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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