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損害責任是指公證機構及其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的過程中,給公證、當事人或者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公證損害責任與用人單位責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屬于單位為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在性質上都屬于替代責任。二者之區別在于,用人單位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對外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侵權則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公證損害責任中,依《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對其公證人員對他人的侵權責任以及公證人員是否構成侵權,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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