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廣雄(化名)是中心路東風家園小區的業主,2014年4月16日上午9時許,他在小區內三棟、四棟之間的小徑上路過時,被一個從天而降的瓷杯砸到頭上,當即倒地,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后經司法鑒定為六級傷殘。當時,其兒子唐小貢(化名)報了警,公安機關在調查后無法確定瓷杯系何人所拋擲,但是可以排除故意傷害的可能,不屬刑事案件。于是,唐廣雄以三棟、四棟二層以上的所有住戶(可能加害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他們賠償。
【分歧】
本案中,三棟、四棟二層以上的可能加害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些可能加害人不要承擔責任,因為在高空拋物致害中,未實施拋擲行為的人,既無實施拋擲行為,也無阻止他人實施拋擲行為的義務,故不存在過錯。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些可能加害人要承擔責任,因為《侵權責任法》第87條明文規定了在發生不明拋擲物致人損害時,由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
【評析】
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詳述如下:
第一,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中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據此規定,可能加害人應該承擔補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拋擲行為,在該案中,三棟、四棟二層以上的89戶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第二,侵權法上的二元的歸責原則,即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無過錯責任基于分配正義理念,具備這些條件時可以適用:(1)在某種程度上僅有欲被歸責的人能夠對危險加以控制;(2)特定企業、物品或設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險來源;(3)獲得利益;(4)因危險責任產生的賠償可以有效的分散。該案中可能加害人符合第(2)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所以,讓可能加害人承擔補償責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本案中,經公安機關查明,東風家園小區三棟、四棟二層以上的住戶共有92戶,除了4戶能夠證明自己當時沒有人在家,20戶證明自己家里沒有瓷杯,其他68戶皆有可能實施拋擲行為。據此,法院判決由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68戶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當然,由本案得知,讓可能加害人承擔補償責任的制度,只能是過渡性的權宜之計,最終要解決好此類問題,還需要建立健全社會救濟制度,以補規則之失,以補法律之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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