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雜志記者街拍了張某男子與某女子挽手在寒風中依偎的照片,用來渲染寒潮來臨的意境,刊登在某雜志頭面。沒想到的是,照片中的男子致電該雜志,投訴雜志社把他和情人私會的照片登上了頭面,導致其妻見雜志后十分生氣。原來照片中的男女并不是夫妻而是情人關系。身為有婦之夫的男子因該圖片暴露了隱情,認為雜志社侵犯其隱私權,因此要求雜志社賠償損失。
【分歧】
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雜志社是否侵犯男當事人隱私權。
【評析】
筆者認為男子帶著他的“情人”出現在公共場所,他就應該應承擔“地下情”曝光的風險。如果不是遇到記者拍攝雪景,而是遇到熟人,隱私也可能被曝光,因此雜志社不構成侵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與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收到他人的非法侵擾、知悉、搜集的一種人格權。
是不是侵害他人隱私權,根據受害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該案中,記者在公共場所抓拍圖片,客觀雜志道新聞,其行為并不違法,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公民個人隱私的泄露,但其主觀上并無泄露他人隱私的故意或過失,因為公共場所本身就不具有隱秘性,若有什么隱私亦是公民自己暴露在公共場所的,過錯完全在于當事人自己。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養“秘密情人”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養“秘密情人”,雖屬于公民的隱私范疇,但不屬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就此而言,記者同樣沒有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雜志社記者在公共場所抓拍的新聞圖片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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