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張某某之子張某駕駛張某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前往被告某超市購物,張某并未將車輛停放于某超市的停車場內,而是停放于被告貿易公司為就餐人員提供的免費停車場,事發當日該停車場內有貿易公司工作人員指揮管理。當日,因天氣原因導致位于商用樓三層電梯井頂部的一物件落將停放在電梯井正下方的張某某的車輛砸壞。事發后,張某某報警稱其在某超市院內的汽車被砸。
原告張某某稱,其車輛停放在被告超市的后院。超市屋頂的物件落,造成汽車多處被砸壞。故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決被告賠償修理費6290元、沖洗相片費50元、交通費11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焦點】
本案在主要有一下兩個爭議的焦點:
1、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誰應當承擔責任
2、建筑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歸責原則
【審理及評析】
法院經查實審理,認為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對他人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醫藥公司作為商用樓的產權所有者,其應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該商用樓電梯井等設施在內的樓宇整體,因其未盡到相應責任,致使該樓電梯井頂部油氈因事發當日刮風脫落造成張某某車輛受損,故醫藥公司對物件落導致張某某車輛受損存在過錯。
超市作為商用樓一、二及三層局部的使用人,其對上述使用部位同樣有責任管理,但該公司并未承租和實際使用電梯井,故對電梯井及其頂部不負責有管理和維護,故某超市對該事故沒有過錯。貿易公司并非商用樓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張某某的車輛雖停放在貿易公司的停車場內,但是該停車場系貿易公司為到其公司就餐顧客提供的免費停車場,事發當日貿易公司亦指派工作人員對進入其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管理,貿易公司對停車場的使用已經盡到了必要的管理義務,故貿易公司對電梯井頂部物件落造成張某某車輛受損沒有過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醫藥公司辯稱據《房屋租賃協議》,某超市應對商用樓物件落造成的張某某各項損失承擔管理責任。法院認為,某超市并未承租商用樓電梯井,亦未實際進行使用,其不應承擔該電梯井及其頂部管理責任,故法院對醫藥公司的上述辯論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作出判決如下:一、被告醫藥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車輛修理費人民幣六千二百九十元、交通費人民幣十一元,共計人民幣六千三百零一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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