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吉某是被告某酒店的???,2013年5月2日,吉某在該酒店宴請好友,喝酒后,吉某去洗手間。后店方發現其倒在洗手間地上,頭部出血,遂將其送至醫院治療,并墊付了部分醫療費。
吉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費醫藥費5萬余元。因賠償事宜協商不下,吉某訴至法院要求酒店進行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結合雙方陳述及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酒店在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結合具體情況,吉某的摔傷與酒店疏于關注與照顧有一定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酌定酒店向吉某補償2萬元。該案判決后,經審判人員判后答疑,雙方均未上訴。
【評析】
法律規定,從事住宿、娛樂、餐飲等經營活動、其他社會活動之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者,人民法院須予支持?!肚謾嘭熑畏ā返冢稐l:行為人因過錯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須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須承擔侵權責任。第37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娛樂場所、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沒盡到安全保證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須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由于吉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酒店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故對其要求酒店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中,雖然酒店無需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賠償責任,亦無充分證據顯示雙方對于吉某的受傷存在過錯,但可以看出吉某系該酒店的???,其對于該酒店具有較好的印象以及較高的消費期待。作為該酒店,應承擔起消費者的合理信賴與期待。事發當天,吉某在該酒店消費并有飲酒,酒店應給予吉某更多的關注與照顧,尤其是在其飲酒后離開席位時應當關注其狀況,并適當提供一定的幫助與照顧,方符合長期在該酒店消費客戶的消費期待。而吉某系在周圍無人的情況下在衛生間受傷,且受傷情況比較嚴重,顯然與該酒店存在的疏于關注和照顧有一定的關系。綜合上述因素,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酌定該酒店向吉某進行相應補償,既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又拓展了對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限度范圍的延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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