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0月12日,王微百貨超市以每包5元的價格購買了14包兒童夏桑菊涼茶,以每包5.5元的價格購買了10包兒童金銀花,共花去貨款125元。事后,王微向打假辦申訴舉報華南保健品廠生產的兒童金銀花涼茶涉嫌標識不符合規定,經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查確認,該兒童金銀花產品是冒充華南保健品廠廠名、廠址的產品,并非該廠所生產。因此,王微將百貨超市訴至法院,要求百貨超市退還貨款125元,并按十倍賠償1250元。
法院審理查明,百貨超市在進貨時審查了華南保健品廠成品出廠檢驗報告書(檢驗結果表明該廠生產的兒童金銀花涼茶、兒童夏桑菊涼茶符合要求),但未查驗華南保健品廠是否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
【評析】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銷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還銷售,消費者除可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銷售者或生產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王微購買涉案食品用于銷售或其他用途,其消費者身份確鑿無疑。
至于王微知假買假是否會因此而免除百貨超市的十倍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無小事。食品安全關乎到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就是為了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食品經營者應當經營安全食品是嚴格責任,除法律規定所規定的的免責事由外,不因消費者是否知假買假而免除其十倍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王微有權向百貨超市索取十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9日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藥品、食品質量問題產生糾紛,購買者向銷售者、生產者以購買者明知藥品、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給予支持。因此,“知假買假”行為并不影響消費者維權。法律如此規定,就是為了讓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加大,讓故意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真正把維護消費者權益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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