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原告毛某在被告楊某承包的茶園采茶時,遭被告沒有拴的狗咬傷臀部昏迷,被送往醫院治療,五天后死亡。故受害人家屬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92860元、喪葬費12876元、受害人父親的贍養費15733元,受害人女兒撫養費4503元,共計125972元。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來證明其主張:原告的戶籍證明;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縣醫院診斷毛某因狗咬激發病癥復發死亡的證明書。
被告否定原告主張,被告認為,毛某的死亡與被告的狗侵害沒有因果關系,并向法院提供醫院病例及診斷證明書,被告還認為,自己支付了7000元的醫療費,表明積極給原告進行醫治,責任已經盡到,不應當再支付其他費用。
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認為不能證明被告可以免責。
【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毛某在被告承包的茶園采茶時遭被告飼養的狗咬到前,已經患有高血壓和肺部感染的病癥,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告的高血壓3級已是很嚴重的程度。故受害人的死亡雖然與被告飼養的狗的攻擊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不是致死的主因。故受害人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賠償的主要責任,被告作為狗的飼養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根據本案當事人意愿及有關的法律規定,原告承擔事故責任的65%,被告承擔責任的3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圖某等四原告各項賠償金額共計32960.2元。
二、駁回原告圖某等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沒有上訴,該一審判決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死亡責任的界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者應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本身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者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對死亡責任的界定,存在很大的爭議,受害人死亡跟被告的狗有直接關聯性,被告難辭其咎,但是,受害人毛某遭被告楊某飼養的狗咬之前,已經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和肺部感染的病癥,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告的高血壓3級已是極高危組,故受害人的死亡雖然與被告飼養的狗侵害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不是受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受害人應當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作為狗的飼養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官判決,原告承擔事故責任的65%,被告楊某承擔事故責任的35%,這是法官判決前征詢了當事人的真實意向,所以具體到個案處理時,責任劃分有較小的浮動,法官判決后,當事人沒有上訴,該案起到了息訴罷訪的作用。
飼養的狗致人死亡,國內的案例,幾乎都以民事賠償處理。隨著國內藏獒咬死人的案例增多,公眾憂慮日甚,狗的飼養人在民事賠償后則置身事外,以狗承擔事故直接責任,這種不對等處理,顯然直接沖擊了公眾的生存權,也直接掃蕩了社會個體——人的尊嚴。對飼養人處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幅度在2~7年,顯然更符合社會法治趨勢。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qtqq/qtjdal/209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