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對子女的撫養費問題首先是由父母雙方之間進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但無論是協議或判決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情】
戴某與石某原系夫妻于1999年8月生下一子趙小某,2012年3月戴某與石某協議離婚并約定:小孩趙小某由石某直接撫養,戴某每月給付350元撫養費。2013年1月2日戴某與石某通過訴訟再次達成協議:將趙小某變更由戴某直接撫養,石某不承擔趙小某的撫養費。趙小某現為某初中二年級的學生,正是處于接受教育的階段,其父戴某身患殘疾,而石某作為其母親,日常從事縫補業務,每月大約有2 000余元的收入,另有房租固定收入500元。2013年2月,趙小某向法院起訴石某要求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 元。
【律師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即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是可以進行協商、約定的,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后具有法律效力?!痘橐龇ā返谌邨l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對子女的撫養費問題先是由父母雙方之間進行協議,其次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時,才由法院判決,最后無論是協議或判決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結合到本案,原告趙小某的父母在法院組織下達成變更撫養關系的調解協議,該協議經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不受原告起訴的影響。原告起訴要求石某支付撫養費是一新訴。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原告趙小某的父親身有殘疾、支付能力不足,而其母親石某平時有收人及固定房租收入。故原告的起訴要求某支付撫養費是合理的。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雖然趙小某的父母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將原告變更由戴某直接撫養,且石某不給付原告撫養費的,但該協議不妨礙子女提出給付撫養費的合理要求。因此,原告要求石某給付撫養費,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的。根據審理查明,原告趙小某的父親身有殘疾、支付能力不足,而其母親石某加上固定房租收入有2500余元,原告趙小某為14周歲少年正處于接受教育的階段,故法院酌定由石某每月給付原告趙小某撫養費500元直至原告年滿18周歲為止。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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