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在從事雇傭工作過程中遭受損害時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由于被侵權人在操作過程中存在過失的應當減輕雇主的責任。承攬關系中作為選任人,其應當對其選任的人的行為負責。
【案情簡介】
2012年12月楊某委托其父親楊某某修建老家的老宅(共計二層,沒有辦理過相關修建手續)并承攬給劉某施工,劉某遂雇傭周某等人從事修建工作。同年12月15日作為施工活動臨時管理人員的周某在安裝吊機過程中,僅固定了吊機三個角,導致周某在操作吊機起吊重物過程中發生吊機跌落到地,周某從二樓跌落到地并受傷的事故。周某受傷后送往醫院進行治療,于2013年2月10日出院。
周某于2013年8月15日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得出被鑒定人周某脊柱椎體多發骨折雙下肢截癱的傷殘屬一級;左側肋骨骨折屬于十級傷殘等鑒定意見。周某認為其為劉某提供勞務受到侵害,劉某應當承擔責任;楊某作為房屋所有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故上述法院要求劉某和楊某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辯詞】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周某受傷屬實,但原告自己存在重大過失。機械操作安裝由原告負責,原告又是安全員,在操作安裝的時候原告有重大過錯導致事故發生,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并且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違法建筑且楊某對選任有過錯,房屋的實際房主也應承擔責任。
被告楊某認為其與原告沒有形成雇傭關系,房屋也是楊某父親楊某某的,其本人不是適格的主體。楊某將房屋承建給劉某,屬承攬關系。同時,修建低層農村房屋不需要相應的資質。因此,楊某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律師意見】
律師認為本案應由劉某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周某和楊某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行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周某與劉某形成雇傭關系,周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遭受損害時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分擔責任?!肚謾嘈袨榉ā返诙鶙l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周某作為該施工活動臨時管理人員理應盡到比一般人員更多的安全注意義務,故原告周某存在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而劉某作為雇傭方,其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楊某將房屋交與劉某承建,與劉某構成承攬關系。而劉某作為楊某選任的人在房屋修建過程中并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因此楊某存在選任過失也應當分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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