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酒店摔傷,消費者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酒店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選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酒店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應依據訴訟請求來判決以何種法律追究酒店的何種責任。
案情:
柏某入住某酒店當晚去該酒店的游泳館游泳。在去更衣室的通道上不小心被酒店放置在通道拐角處的一體重秤絆倒摔傷,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尾骨骨折。柏某認為,自己入住酒店就和酒店形成了合同關系。酒店在通道的拐角處放置的測量體重秤,沒有任何的警示標志所以導致自己受傷,酒店應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據此,柏某起訴到法院?!?br />
律師分析: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本案中,酒店既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又沒有做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務的義務,柏某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酒店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酒店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應依據柏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以何種法律追究酒店的何種責任。柏某認為,其和酒店形成了合同關系,并以此為理由提起了訴訟,可見,柏某選擇了追究酒店的違約責任。法院應據此作出判決。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自柏某登記入住酒店時起,柏某就與酒店形成了以服務為內容的合同關系,酒店為方便房客測量體重,在其通道拐角處放置體重秤,但其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導致柏某被體重秤絆倒受傷,說明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柏某應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自己的不慎導致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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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fwht/fuwujdal/1097.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