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guān)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
【案情】
2006年7月,某絲綢公司要求某服飾公司為其扎染加工服裝共計2973件,雙方確定每件的加工費為12元。某服飾公司按約履行了加工義務后,通知某絲綢公司提貨。某絲綢公司于同年7月16日提走加工完畢的服裝1046件。同時要求某服飾公司對下余有質(zhì)量問題服裝予以返修。同年7月18日,某服飾公司整理好返修服裝后通知某絲綢公司帶款提貨,某絲綢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再次提走加工完畢的服裝857件,至此,某絲綢公司在未給付加工費的情況下兩次共提走服裝1903件。下余1070件服裝某服飾公司于同年7月23日通知某絲綢公司提貨,某絲綢公司于同日回函要求某服飾公司將貨送到其公司驗收合格后再付加工費。同年8月30日,某服飾公司又向某絲綢公司發(fā)出律師函,再次通知某絲綢公司帶款提貨。某絲綢公司既不付款,也不提走成衣。
2006年10月13日,某服飾公司將某絲綢公司告上了法院,并訴稱:某絲綢公司在未給付加工費的情況下提走加工完畢的服裝1046件和857件,承諾第三次提貨時一并帶款結(jié)算。此后,某絲綢公司對我公司的提貨通知置之不理,致使我公司加工費無著?,F(xiàn)要求某絲綢公司給付加工費35676元。
某絲綢公司答辯并反訴稱:我公司以每件加工費12元的價格委托某服飾公司扎染加工服裝共計2973件,并分兩次提走加工合格的服裝計1903件,尚有1070件服裝某服飾公司未按約交付,這個事實無異議。但是,沒有支付加工費的原因,是因為某服飾公司擬交付的服裝不符合約定的質(zhì)量標準,給我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56134.88元。我公司不同意向某服飾公司支付加工費,且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56134.88元。
某服飾公司對某絲綢公司反訴答辯稱:反訴所指的損失,是某絲綢公司與外商在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損失,不是某絲綢公司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損失。請求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服飾公司與某絲綢公司間的口頭約定的加工承攬關(guān)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由于雙方?jīng)]有簽訂明確的書面合同,導致雙方對加工服裝的質(zhì)量要求、檢驗標準和方式、報酬給付時間、交貨方式等主要條款上約定不明確。按合同法規(guī)定,本案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某服飾公司住所地。某絲綢公司將交貨方式改變?yōu)橐竽撤椆舅拓洠摳淖儧]有得到某服飾公司的同意,某絲綢公司因此拒絕提貨,責任在某絲綢公司。據(jù)此,判決某絲綢公司給付某服飾公司加工物價款35676元;駁回某絲綢公司對某服飾公司的反訴請求。
【點評】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guān)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逗贤ā返诹l第㈢項規(guī)定,當事人就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履行交貨義務的為某服飾公司,因此,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某服飾公司住所地,根據(jù)實際履行情況,某絲綢公司也已兩次到某服飾公司提貨。由于雙方對支付報酬的期限也約定不明,所以,某絲綢公司應當在提貨時給付報酬?!逗贤ā返诙傥迨艞l規(guī)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
因此,某服飾公司通知某絲綢公司將下余的服裝提走,某絲綢公司要求改變交貨方式,未得到某服飾公司的同意,某絲綢公司因此拒絕提貨,責任在某絲綢公司。某服飾公司可以要求某絲綢公司支付報酬或者行使留置權(quán)。因此,某服飾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某絲綢公司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5萬6千余元的反訴請求,因其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故依法應予駁回。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clht/cljdal/747.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