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某縣信用油脂廠。
被告:某糧縣油貿易公司。
1992年1月,某縣糧油貿易公司(甲方)與該縣信用油脂廠簽訂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合同規定甲方提供毛糖油20噸,乙方負責加工成精糖油。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毛糖酸價為基數,降低8個酸價,并脫色去雜,加工后的精糖油應達到信用標準。每噸加工費為300元,由甲方提貨時付清。合同簽訂后,甲方如期提交毛糖油20噸,乙方按常規以降低8個酸價的要求加工。同年4月,甲方在提取精糖油時,經化驗,發現酸價高于信用食用標準2個,不符合食用標準,當即要求乙方返工,乙方返工后,雙方就返工費由誰承擔發生爭議。甲方認為乙方有義務保證加工后的成品油達到食用標準,否則就構成違約,乙方加工后的精糖油高于食用標準2個,返工費理應自負。乙方認為,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將毛糖油降低8個酸價,并脫色去雜,已完全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精糖油之所以高出食用標準2個酸價,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毛糖油不止高于食用標準的8個酸價,因此,精糖油酸價過高是甲方的過錯造成,返工費應由甲方承擔。雙方爭執不下,甲方拒付返工費,為此,乙方遂訴至法院。
【審判】
受理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甲方曾購進多批毛糖油,其酸價一般不高于食用標準8個。雙方當事人合同中約定:“由乙方負責對毛糖油降低8個酸價,脫色去雜以達到食用標準。”為了進一步查明事實,法院請有關部門對甲方提供加工的同類毛糖油進行化驗,結果是高于食用標準10個酸價。據此,法院認為,本案是由于定作物原料瑕疵引起,乙方在接受定作物原料時疏于注意,不進行化驗,以致造成精糖油達不到食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提供。”法院判決返工費由糧油貿易公司負擔。
【評析】
本案是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因標的物問題而發生的糾紛。
本案是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加工合同。所謂加工合同,即承攬人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為定作人完成加工任務,為定作人制成成品,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這種合同涉及的范圍很廣,如用定作人的材料加工成設備,用定作人提供的布料制成衣服等。
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具有特定性質的物,這種特定性質因承攬合同的不同種類而異。加工合同的標的物是作為加工成果的物,它的特定性不僅來自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而且來自加工人特殊的具體勞動。定作合同的標的物是作為定作成果的物。具體說來有兩類:一類屬于定作制品,如衣服、鞋、帽等。這類制品,表面上和市場上銷售的同類物差不多,似乎也可稱作種類物,其實不然。不僅因為衣料材質不同,即使材質相同,定作制品依據名人的具體尺寸和縫紉店成批統一制作也是不同的。因此,不能稱定作制品為種類物,而只能稱它們為特定物。定作成果的另一類是經過修理的家具和生活用品,如經過修理的桌、椅、箱、柜、鐘表,等等。這類物品的特殊性極為明顯。就其原物來說,可能多是在商店里可以找到的種類物,但經過使用和修理之后,它們所具有的種類物的性質就消失了。這不僅是因為使用者使它增加了陳舊色彩,更重要的是增加了修理痕跡,或者對某個部分進行了改進,或者某個零件進行了更換。這些,都使經過修理過的物品具備了特定物的特征。修理合同和修繕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更不用說了。
加工承攬合同標的物的上述特征,給承攬人履行合同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由于承攬合同標的的特定性和不可更換性,要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認真細致地進行工作。否則,不履行合同,或定作物的損害、滅失,都會給定作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即使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有時也不可能在實際上使定作人的損失得以彌補。當然,承攬合同標的物的這一特征也賦予承攬人以某些權利,如承攬人可以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待修物品進行嚴格的檢查,并在合同或單據上記錄其質量特征。有的承(下轉第63頁)(上接第131頁)攬合同則還要預先向定作人收取報酬,避免因定作人不如期領取定物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p#分頁標題#e#
在加工合同中,承攬方的首要義務是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將其所提供的原料加工成成品。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確認承攬方的加工行為是否完全符合定作方的要求。
該案的合同明確規定:承攬方將定作方提供的毛糖油“降低8個酸價,脫色去雜以達到食用標準。”從語言的邏輯關系看,“達到食用標準”是“降低8個酸價”并“脫色去雜”的必然結果。因此,油脂廠的主要義務是將毛糖油降低8個酸價,并進行脫色去雜處理。從本案的事實來看,油脂廠是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的。而糧油貿易公司之所以提出“降低8個酸價”的要求,是基于以往購進的毛糖油酸價均不高于食用標準8個酸價。這種基于主觀上認識錯誤而訂立的合同條款,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現,屬于合同中的誤解。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條款,可以導致該條款的撤銷。但該條款的撤銷,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因該條款被撤銷而造成的后果,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應由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當事人承擔,即應該由糧油貿易公司承擔。
但是,本案中的承攬方油脂廠也有一定過錯?!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補充。”可見,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料進行檢驗,是承攬方的法定義務,而油脂廠未能盡此義務。從而未能有效地防止定作物瑕疵。同時,承攬方如果發現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補充的義務,以便防止定作物瑕疵,減少當事人的損失。由于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物是承攬人的法定義務,承攬人就有義務對定作物的品質負責,擔保定作物無瑕疵,即使是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由于承攬方未及時檢驗并立即通知對方,故承攬人也應承擔一定義務。
基于以上分析,該案中的返工費,應由糧油貿易公司支付大部分,其余部分則應由油脂廠自負,完全由糧油貿易公司承擔返工費是有失偏頗的。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clht/cljdal/96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