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黎某有一批20萬元的貨物需要運往江西,但由于找不到運送的貨車,便找到從事中介服務的湯某,請湯某幫忙尋找跑運輸的司機。
湯某在貨運市場找到了愿意運輸該批貨物的司機梁某,在查看了梁某的身份證、行駛證運輸執照等證件之后告知了黎某,黎某便與梁某達成了貨物運輸協議,黎某支付湯某服務費100元。
梁某將貨物運走后便一直聯系不上,黎某只好到派出所報案,經查梁某的證件全是偽造的,黎某的貨物被騙走。黎某與湯某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協議,遂起訴至法院。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之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之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第425條規定:居間人須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之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委托人利益損害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居間人的如實報告義務,這里的“如實”,不僅是指居間人不隱瞞有關的重要事實、不提供虛假情況,,而且包含了居間人盡合理的審查義務、提供真實信息這一涵義。居間人收取委托人的報酬,為其提供真實可靠之信息,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且不違反公平原則,居間人一般具有從事居間服務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技能,具備審查信息真實與否的能力,要求居間人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不會造成居間人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同時,要求居間人在市場活動中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小結】
本案中,湯某向黎某提供了訂立合同機會的媒介服務,黎某支付了報酬,湯某與黎某形成的是居間合同關系。湯某雖然沒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但由于其沒有盡到居間人的謹慎審查義務,向黎某提供虛假的信息,其行為雖然不是故意但具有重大過失的,其對貨物的丟失應承擔主要的責任。
黎某作為托運人在訂立協議的過程中,未對承運人梁某的信息進行審查也具有一定的過失,其對貨物的丟失也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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