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某等3人與大連某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2011年7月4日至7月8日的香港游。2011年7月6日凌晨,何某某在香港某酒店房間內意外摔傷。何某某等3人返渝后,于2012年10月10日向市旅游局遞交投訴書,反映何某某被摔傷后未得到積極救治,旅行社將其三人遺棄在香港,要求予以處理。旅游局于2012年10月18日對何某某的投訴進行了回復,告知投訴已過受理時限,決定對其申請不予受理。
【評析】
1.投訴期限設定更利于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穩定社會關系?!堵糜瓮对V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投訴期限為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90日之內。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若受到侵害,欲尋求公權力的救濟時,相應的請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規章中規定了投訴期限,故司法認定的投訴期限起算標準應是旅游合同結束日,即旅游合同約定當中的旅游期間結束之日。
2.投訴期限的設立是要求當事人及時維權。旅游合同經雙方簽字認可即生效,并非實踐合同,以履行完畢為合同生效前提。合同當事人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間有無依約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并不影響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期間。當事人覺得旅行社違反出境旅游合同,有權向相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但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旅游投訴期限的認定標準。旅游合同結束并不意味著旅游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旅游合同時完全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完畢。正是由于旅游合同已經結束后,二者就旅游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才產生此投訴,因此《旅游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投訴期限為旅游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
4.旅游過程實體權利受到損害維權,與行政管理投訴并無矛盾。我國旅游法第93條規定,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及相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二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僅限于對旅游投訴進行調解,在調解協議無法達成情況下,旅游者還通過仲裁和訴訟來解決爭議的實質問題,得到救濟。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fwht/fuwujdal/221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