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個人之間發生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案情】
老魏因生意需要于2012年5月10日向老李借款人民幣5萬元,約定年底前歸還,老魏某向老李出據借條一份,沒有約定利息。約定還款期限屆滿了,老魏無力還款,老李追款未果,遂于2013年2月1日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老魏償還貸款5萬元并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支付利息。
【律師分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本案被告老魏向原告老李借款5萬元,約定年底前還款,老魏向老李出據借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雙方確是沒有約定利息。到期后,被告沒有還款。原告要求被告某償還貸款5萬元應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請求,就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了,沒有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老李某與被告老魏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成立,但雙方在借款之初未約定利息,應視為沒有利息。故判決被告老魏償還原告老李借款5萬元,并駁回原告的利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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