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不少外資企業為了減少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通過勞動派遣形式招工。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一旦發生糾紛,究竟應當向誰主張權利,如何主張才最為有利?從下面的案例中,或許會對你有所啟發。
2010年9月1日,吳**與原告外服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派遣協議。約定,外服公司派遣吳**至**進出口公司任操作工作。2014年9月1日,吳**與外服公司再簽訂了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勞動合同及派遣協議。2014年12月25日,進出口公司向吳發出電子郵件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以吳依敏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據此以相同理由解除與吳依敏的勞動關系。
2015年1月12日,吳**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進出口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1,507.27元,未獲支持。2015年3月4日,吳依敏再次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外服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進出口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獲得了仲裁的支持。原告外服公司與被告丹素進出口公司不服裁決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與仲裁結果一致。
上海知名律師認為由于勞務派遣是涉及三方的法律關系,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沒有直接的勞動關系,因此以用工單位為被申請人仲裁不予支持。根據法律規定,派遣單位應當對于違法解除承擔責任,用工單位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賠償的連帶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180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