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福建省漳州市越遠食品公司通過獨占許可方式獲得“工藝品(鳳梨拼盤)”的外觀設計專利,屬《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第11裝飾類中“11-02小裝飾品,桌子、壁爐臺和墻的裝飾,花瓶和花盆”。 2011年12月15日,原告公證購買了“旺來拼盤吸凍”,其外觀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生產商是被告晉江維多利食品公司。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被控侵權產品只有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為果凍,系可食用食品,而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為“工藝品(鳳梨拼盤)”,系裝飾品,兩者用途不同,產品的功能不同,且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分別屬不同的類別,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生產的雖是果凍食品,但產品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比較,兩者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實質性差異。其在鳳梨模型中注入可食用的材料并不影響其具有裝飾的功能和用途,可以用作裝飾、擺放。因此,被告在與原告專利相近的產品種類使用與原告專利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構成侵權。故改判:維多利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
【評析】
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判斷關鍵在于對《解釋》第八條、第9條規定的綜合理解。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之形狀、圖案及其結合和色彩、形狀、圖案之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由此可見,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以產品為載體的外觀設計,而并非脫離產品之外觀設計。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須同時考慮產品的類別以及外觀設計兩個層面。《解釋》第8條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抑或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之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須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之保護范圍。此規定從產品類別、外觀設計上相同或相似與否兩個因素來確定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之保護范圍。而在產品種類相同或者相近之認定方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產品之用途來確定?!督忉尅返冢箺l對產品這用途作了進一步的指引,列舉了認定產品用途之參考因素,即確定產品之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之簡要說明、國際上的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之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之情況等因素。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之設計是否構成相近設計的判斷,應從一般消費者之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外觀設計之全部設計特征,從整體視覺效果去判斷。將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與涉案專利之外觀進行比對,二者整體形狀都是“菠蘿”造型,下面附有托盤。兩者外觀設計只有局部細微差別,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性差異,應當認定為相近設計。
在判斷產品類別是否相近方面,被告主張自己產品是果凍食品,并用于食用,與原告之外觀設計屬工藝品裝飾類別不同,不屬相同或相近?!督忉尅返冢箺l指出,確定產品種類相同或相近的依據是產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用途,參考之主要因素有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之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之情況等?!秶H外觀設計分類表》僅是判斷產品種類的參考因素之一,不能作為確定產品種類之唯一依據。本案中被訴產品之整體造型為裝在托盤上的鳳梨,其實際使用情況,除了食用之外,也可用于裝飾或者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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