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兩被告李某、張某合伙開采重晶石,雇請原告李某為其洗礦。李某因在洗礦過程中受傷而去醫院治療。期間,對原告因傷所造成的前期經濟損失,兩被告已作了賠償,對后期治療費用,在村委會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次性補償4.5萬元給原告的賠償協議。
然而協議后,被告卻遲遲沒有付款。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與張某共同支付賠償款5萬元給原告,兩被告之間負連帶清償責任。張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也無任何證據提供給法院。
李某抗辯兩被告之間有口頭協議,盈虧各值一半,即有收入各分一半,對外債務各負擔一半,所以認為自己只需要承擔賠償款的一半。
【評析】
首先,兩被告之間系合伙關系,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雇請原告為其提供勞務,原告在提供勞務期間身體受到損傷,接受勞務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兩被告在全額賠償原告前期治療所造成的損失后,另與原告達成書面協議,同意一次性賠償原告后續治療費5萬元,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應視為雙方對責任承擔作出了明確的劃分,被告應履行協議義務。
其次,關于賠償方式,兩被告系合伙關系,合伙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合伙人承擔負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李偉抗辯,兩被告之間有口頭協議,盈虧各承擔一半,所以對本案的賠償款其只需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兩被告之間的這種口頭協議不能對抗本案的債權人。因此,兩被告之間對原告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的兩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原告可以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結論】
上海經濟律師認為,合伙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方或者雙方依法負有清償義務,相互之間的責任是連帶的,除了雙方另有的約定。本案中兩被告系合伙關系,在合伙期間雇請原告洗礦,原告在洗礦過程中造成身體損傷,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的兩被告負有賠償責任,互之間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雖然李某抗辯兩被告之間口頭協議盈虧各值一半,但是兩被告之間的這種口頭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的債權人李某。
所以,兩被告之間需要對上述賠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可以向張某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198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