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9月,原告錢某(24歲)在健身中心健身,因為搶用器械問題與被告夏某(15歲)在健身大廳發生爭執,并由此雙方發生了毆打,在打斗過程中,夏某掏出隨身攜帶的短匕首將錢某的胸部和腹部刺傷。
2016年11月,原告錢某的傷情經法醫鑒定為輕傷甲級。因被告夏某刺傷原告錢某時年齡還不滿16周歲,公安機關對此案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因夏某沒有賠償能力,原告錢某遂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夏某及其父母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
【評析】
首先,直接侵權行為人夏某,雖未成年,但仍應當列為被告。從法理上講,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人就是指可以成為訴訟的當事人,承擔訴訟義務,享受訴訟的權利。所有自然人其民事訴訟權利能力都是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余某盡管是未成年人,但是直接侵權行為人,是應當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的。
其次,法律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就好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其訴訟。但法定代理人之間卻相互推諉各自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作為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律規定訴訟活動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這就是說法律承認未成年人有被告主體資格。
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有財產的以及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費用從其財產中支付。法律還規定,未成年人能夠接受并可以擁有財產。若未成年人擁有財產,賠償費用應由該財產優先支付。既然未成年人能夠承擔賠償責任,就應在訴訟過程及判決書中明確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再者,夏某的監護人也應當成為被告。民法通則中還指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時,由其監護人來承擔應負的民事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有財產的以及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費用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進行適當賠償,但監護人是單位的除外。因此若未成年人實施侵權行為,其本人沒有獨立財產可供賠償的,民事責任應當由他的監護人來進行承擔,即判決內容由監護人來承擔。監護人如果不被列為被告,就會使判決義務承擔主體同履行判決義務主體產生不一致的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照法律規定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的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根據該條規定,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時,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應為附帶民事被告人。此即監護人成為被告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將被告夏某及其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xssh/xsjdal/1982.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