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月29日,周某經伍某介紹向唐某借錢,看在伍某自小是朋友的面子上,借給周某85萬元人民幣,周某雖承諾以二套住房為抵押,但還未辦理抵押手續。2018年5月,唐某得知周某承諾的抵押房其實已抵押給銀行,且因周某其他債務已被法院查封。
為此,唐某找到伍某。伍某承諾愿意替其還款并立下借條,約定了還款時間,周某以借款擔保人身份簽字。借款到期后,伍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唐某于是以伍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伍某償還借款及利息。
【爭議】
此案不屬于民間借貸也不是簡單的欠款關系。債務合同在三人之間轉讓,最后債務由債務人轉讓到第三人手里,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評析】
一、本案伍某與唐某間不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需要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承諾到期償還本金及利息的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有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借款時有效。本案中,伍某與唐某之間并未有借款交付,因此雙方不是借貸合同關系。另外,伍某與唐某之間也沒有其他經濟合同關系,也不構成欠付貨款等法律關系,所以伍某向唐某某出具的借條,不能簡單認定為欠款關系。
二、本案當事人之間構成債務轉移合同關系。
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均同意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經債權人同意方可轉移債權。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債務轉移合同屬諾成性合同,經當事人同意后生效。
本案中經原告同意,伍某自愿承擔了周某的全部債務,周某將其債務全部轉移給了伍某,由伍某以借款的形式承擔該債務,伍某就應承擔償還該借款的法律責任。周某作為該筆債務的擔保即擔保法規定的保證人,已在主合同(即借條)上簽名,故唐某與周某的保證合同成立,因雙方都沒有約定保證形式,故周某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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