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日17時10分,原告蒙某雇請第三人周某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縣道470線行駛,被告陳某駕駛中型普通客車同向在第三人左側車道行駛,至縣道470線38KM處,被告陳某變更車道并停車,第三人發現情況后采取措施不及,致使兩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2018年3月11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就本案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第三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造成第三人的物質損失有:1、醫療費44612.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480元,3、誤工費3769.42元,4、護理費3769.42元,5、交通費500元,6、住宿費570元,共計54701.04元。
事故發生后,原告與第三人簽定協議,約定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醫療費10827.66元、后續治療費6658.14元,代被告黃某向第三人墊付賠償款23873.38元,原告起訴桂AH2715中型普通客車一方所得賠償款全部歸原告蒙某所有,第三人不再要求原告作任何賠償。原告已將上述款項給付第三人。被告汽車總站向第三人支付了醫療費25000元,
中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汽車總站,由被告黃某承包該車,被告陳某是被告黃某雇請的司機。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未購買不計免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限內。
因被告未賠償第三人各項損失,原告已代被告向第三人墊付各項賠償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如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墊付的賠償款共23873.38元,其中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仍不足的部分由其他被告連帶賠償。
【法院判決】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蒙某已墊付給第三人周某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8038.84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蒙某已墊付給第三人周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定額內賠償原告蒙某已墊付給第三人周某的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
四、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定額內賠償原告蒙某已墊付給第三人周某的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264.54元。
五、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各項費用有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由雇傭關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權利人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周某在從事雇擁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本案中,原告代被告保險公司向第三人周某墊付了賠償款23873.38元。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第三人42513.7元(8038.84元+3000元+10000元+21474.86元),扣減被告汽車總站已向第三人支付且超出被告黃某所應承擔責任的部分醫療費21210.32元(25000元-3789.68元)后,被告保險公司仍應向第三人支付賠償款21303.38元,該款未超出原告墊付的金額,故原告蒙某就其已向第三人墊付的賠償款向被告保險公司追償,法院在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的21303.38元賠償責任范圍內支持原告的請求。#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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