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非借款人第三人出具還款計劃后,形成了并存的債務承擔法律關系,舊債務人不脫離原借款關系,新債務人加入到借款關系中,原債務人與第三人一并承擔償還債權人借款的義務。
【案情】
商某與秦某是朋友關系。2009年2月,秦某因生意資金短缺向商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后秦某因債務纏身,于2011年初出走下落不明。秦某出走后,商某經常到秦某家催討借款。2011年3月秦某的母親金某向商某出具還款計劃書一份,稱“借款20萬元在兩年內還清”,并在還款計劃書下方的還款人處簽下自己的名字。還款計劃到期后,金某未歸還借款。
2013年4月,商某訴至法院,請求金某歸還借款20萬元。
【律師分析】
金某出具還款計劃后,在商某、秦某、金某三者之間形成了并存的債務承擔法律關系,舊債務人秦某不脫離原借款關系,新債務人金某加入到商某與秦某之間的借款關系中,金某與原債務人秦某一并承擔償還債權人商某借款的義務。商某有權請求秦某、金某任何一人還款,也有權請求二人共同還款。
【判決結果】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78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