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是否行使自己的債權是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而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要求行使自己的債權,即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
【案情】
蔡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朋友小王借款人民幣8萬元,約定借期為1年,月息為銀行利息的2倍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蔡某為小王出具了借條。還款期屆滿,小王多次催要,蔡某均以經營不善,無力償還為由拒不償還借款。一日,小王又到蔡某家催債,恰遇蔡某小舅子找蔡某還款。小王得知蔡某曾借給其小舅子人民幣6.5萬元開公司,至今本息將近9萬元。蔡某則表示要放棄這一債權,算日后入股其小舅子公司共同經營。為此,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蔡某以此款清償債務。蔡某辯稱該債權已經放棄,無法清償債務。
【律師意見】
依據債權人代位權原理,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請求實現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債權,害及自己債權的行為,應當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請求。
是否行使自己的債權,是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而不行使債權的,則不予支持??梢砸勒諅鶛嗳舜粰?,判決小王代位權行使蔡某的債權,用蔡某的小舅子的應付欠款償付小王的債權。
【案件分析】
蔡某與小王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蔡某負有按期清償借貸本金利息的義務;小王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權利。蔡某因違法經營、經營虧損,不能如期履行清償義務,是違反合同的行為。
債權人對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識而決定行使或者不行使這個債權。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關系到其他債權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該行為就是違法的,確認該行為無效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58條第7項,即以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了法律約束力。本案中蔡某為逃避債務,怠于行使對小王享有債權,損害了小王的債權,小王作為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797.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