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6日,張某騎摩托車與某單位的一輛桑塔納轎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后作出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于2004年1月29日向張某宣布,同時書面告知其可以在15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張某于2004年1月30日委托某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趙某為代理人,雙方簽定了書面委托代理協議書,約定:“我與某單位車輛相撞糾紛在交警隊肇事股處理期間委托趙某為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和解,直至一審終結。”后趙某未在法定期間內代理張某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復議,張某以趙某未較好地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為由,向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賠償因不能復議而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5000元,并退還代理費500 元。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就案件的處理存在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雙方簽定的書面委托代理協議書的約定代理權限,實質上張某與趙某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訴訟委托代理關系?,F在本案還沒有進入訴訟程序,趙某的違約也就不能構成,因此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書面委托代理協議,趙某委托張某代為辦理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務,包括在交警部門處理和到法院訴訟等各個階段,直至一審終結,并且載明了“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和解”,應屬于完整的特別授權。既然是特別授權,代理人關于代理事項的一切行為,后果均應由被代理人承擔。趙某有權決定是否提起行政復議,而且原告張某也不能舉出趙某在此事件中存在過錯的證據,故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當事人雙方簽定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盡管有趙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和解,直至一審終結”的委托關系中的特別授權,但從委托書的整體上看,該特別授權僅限于訴訟活動中,對于訴前的代理權限并未明確,應按代理權限不明處理。因訴前代理權限不明,趙某未代張某提起行政復議的責任不應由代理人承擔,故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四種意見認為,雙方之間已形成委托合同關系,代理人趙某接受委托后,在未得到委托人明確放棄提起復議權利的情況下,未在法定的期限內代為提起行政復議,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但由于行政復議并不是當事人唯一的法律救濟程序,原告張某也并未因喪失復議權而喪失最終的法律救濟,還可通過向法院起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原告要求趙某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法律依據。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理由是:
一、代理委托人提起行政復議,本身就應該是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部分,代理人不能以授權不明為由,對未能較好地履行代理義務的行為免責。
根據張某與趙某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趙某為張某提供的法律服務實際上包括訴前交通事故的處理和因此發生的民事訴訟兩個階段。從嚴格意義上講,在委托書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應該根據兩個階段的不同需要分別確定代理權限。在本案中,委托人關于訴訟階段的法律服務,因受目前司法實踐中代理法律事務的授權委托書基本要求的限制,比較明確地寫明了代理的權限,即特別授權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和解,直至一審終結。也正因為該特別授權比較明確,因此不容易產生異議。而在訴前,即張某在接到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決定書后,全權委托趙某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在委托書的約定中,雖然只是籠統地說委托趙某為代理人,沒有說明是一般委托還是特別授權,但并不能因此而減輕代理人應承擔的代理義務。因為代理法律服務本身就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委托人正是因為受自身法律知識缺少等限制因素才委托他人代為某些民事行為。如果因受法律知識缺乏的限制而導致授權不明確的全部法律后果一概由委托人承擔,很明顯顯失公平。#p#分頁標題#e#
二、趙某未在法定的期限內代張某提起行政復議,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已構成違約。
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行為。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授權的要求充分地進行代理活動,必須時刻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要象為自己辦事一樣,辦理好被代理人委托的一切事宜。本案中張某正是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才決定委托趙某代理某些法律事務,從其本意上講,他希望通過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更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趙某接受委托后,本應該積極地發揮自己法律知識的特長,運用合法方式,從各個方面維護張某的合法權益,包括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法定期間內建議并直接代理張某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使事故的處理獲得可能的第二次責任認定。由于其個人主觀上的過錯,在張某自己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提起行政復議的情況下,沒有較好地履行該代理事務,導致被代理人喪失行政復議權,實際上已經構成違約。
三、原告要求趙某賠償經濟損失無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結合本案實際,由于行政復議并不是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唯一程序,當事人還可通過向法院起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警部門出具的認定書在訴訟階段并不是具有終局性質的結論,對于其中顯失公正的,法院經審查后還有權改變,法院的裁決才是終局性質的處理結果。因此原告張某并未因喪失復議權而喪失最終的法律救濟,張某也并沒有因喪失復議權而受到什么經濟損失,故其要求趙某承擔經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wtht/wtjdal/962.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