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原告訴稱:原告與第一被告天津開發區中北貨代有限公司系A貨物代理關系。2000年1月24日第一被告代第二被告天津市千友工貿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辦理A大同煤在天津港的代理業務,并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書。協議約定,被告應在2000年2月3日前一次給付原告450000元備用金。協議簽定后,原告依約完成了代理業務。該批貨物共發生費用448221元。被告僅付100000元,尚欠348221元港雜費未付。對此,被告于1月24日以書面確認,并向原告保證于2000年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單被告并未兌現其承諾。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墊港雜費3482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4687元。
被告天津開發區中北貨代有限公司未答辯。
被告天津市千友工貿有限公司辨稱:千友工貿公司委托中北貨代公司辦理A貨物代理業務,并已將港雜費如數支付給中北貨代公司,至于中北貨代公司又將該項業務委托給誰,千友工貿公司不知道。因此,千友工貿公司沒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費用的義務。
法院查明的事實:原告于2000年1月24日與被告天津開發區中北貨代有限公司簽訂了沿海出口貨物委托代理書。雙方約定,由原告辦理3000噸大同煤在天津港的貨物代理業務,運費限額為37元/噸(立方米),中北貨公司支付450000元備用金,其中包括貨代費、包干費、過磅費、保險費、多退少補。該合同由中北貨代公司和原告分別蓋章。委托單位一欄填寫的是天津開發區中北貨代有限公司代天津市千友工貿有限公司。
原告完成了貨運代理業務并墊付了港雜費共計448221元人民幣。被告中北貨代公司于2000年1月24日向原告提供書面確認稱:由于周轉資金暫時緊張,我司所代墊“安海”輪港雜費(預計450000元)除預交100000元,余款保證在2000年2月3日前一次付清,否則我司愿意承擔相應責任。但不久中北貨代公司就人去屋空,找不到蹤跡。
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告提供了沿海出口貨物委托代理書、天津港貨運公司水路貨物托運單、墊付費用的單據、中北貨代公司出具的確認書、有千友工貿公司職員陳穎簽名的一份函件,函件的內容是:我公司委托天津開發區中北貨代有限公司辦理“安海”輪貨代手續,請給予協助。該函件的抬頭是天津港貨運公司船代部,后“船”字改為“貨”字,且陳穎的簽名字體與函件內容字體明顯不同。千友工貿公司否認出具過上述函件。
千友工貿公司為證明已將該筆業務款項支付給中北貨代公司,提供了兩份中國銀行轉帳支票存根,及中北貨代公司的兩張收據。經核實兩張支票,其中一張出票人是天津盛鑫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額為250000元人民幣,已全部轉到原告帳戶。另一張出票人是天津市幸福道進出口公司,共200496.20元人民幣,全部轉到中北貨代公司,兩張支票的出票人均提供證明,支票是付給千友工貿公司的。
[法院判決]
千友工貿公司委托的貨運代理人是中北貨代公司,雙方之間存在貨運代理關系。千友工貿公司已將港雜費如數支付給中北貨代公司,已適當履行了付款義務。中北貨代公司將該項貨代業務又轉委托給本案原告,未經過千友工貿公司的同意,原告提供的有陳穎簽名的函件,陳穎簽名與函件內容字體明顯不同,抬頭有明顯涂改痕跡,且原告未能提供原件,因此該份材料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能以此證明千友工貿公司已授權中北貨代公司與原告訂立代理合同。原告與中北貨代公司訂立的合同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約束千友工貿公司。原告已依約完成了代理業務,中北貨代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費用。中北貨代公司出具的欠款確認書是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應認定合法有效。#p#分頁標題#e#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之規定,作出判決:
一、被告天津開發區中北貨代有限公司償付原告天津新港貨代中心代墊的港雜費348221元人民幣。并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00年1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上述款項利息。
二、原告對被告天津市千友工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對上述判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訴。
[案件分析]
本案焦點是原告與被告千友工貿公司是什么法律關系問題。原告認為其與千友工貿公司是隱名代理關系,應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千友工貿公司認為千友工貿公司委托的貨運代理人是中北貨代公司,中北貨代公司又將此業務委托給原告,千友工貿公司事先和事后均不知道。合議庭認為原告與中北貨代公司簽定代理協議時雖然在合同當事人簽字處寫明代千友工貿公司,但沒有證據證明已經過千友工貿公司授權,原告提供有陳穎簽名的函件有明顯的涂改痕跡,且未能提供原件,因此該份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能證明中北貨代公司與原告簽定的合同是千友工貿公司的授權行為。因此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不適用本案。中北貨代公司將貨代業務轉委托給原告未經過千友工貿公司的同意,對千友工貿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千友工貿公司已將港雜費如數支付給中北貨代公司,已適當履行了付款義務。中北貨代公司與原告所簽定的合同是一份獨立的合同,且中北貨代公司已出具了還款確認書,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由中北貨代公司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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