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因此,在貨物(尤其是鮮活物品)運輸到達后,承運人應當按照貨物運輸合同中約定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或送貨上門,遇到合同中約定的聯系方式或地址有誤無法聯系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收貨、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托運人,并同時采取合適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依法予以提存、變賣,或者依照運輸合同約定退回至托運人,在此情況下,妥善處置托運貨物是承運人的義務,如果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損失擴大的,承運人對擴大的損失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承運人應當仔細核對收貨人的身份信息,應確保實際收貨人與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指定的收獲人相符,以避免錯誤送達招致托運人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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