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因此,除涉及國際貨物買賣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之外,其他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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