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的過程中,貨物運達目的地后的驗貨環節,是全面履行運輸合同、劃清責任、避免糾紛與爭議的重要環節,物流企業應當予以充分重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各方當事人就此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且無法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因此,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不僅是收貨人的權利,也是承運人減少自身法律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若收貨人對貨物驗收合格的,承運人應當注意保存相應的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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