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20日艾某在某行自動存取款機上進行卡卡轉賬中,因操作不當,誤將其在某行帳戶內的存款5萬余元元轉入柏某在某行的貸記卡中。艾某與柏某就返還款項協商未果,故艾某訴至法院,請求返還款項。另查明,柏某在某行的貸記卡系為貸款購房辦理,2014年1月20日原告誤將存款5萬余元元轉入該卡中即被銀行視為柏某還款扣取12821元,現該卡尚有余額3萬余元。
【評析】
在不當得利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至關重要,分配得當,可以案結事了;分配不當,極易造成“舉證責任分配給誰,誰就可能敗訴”的惡性循環。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被告雙方均負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的義務,即被告應對“獲得匯款有法律上的根據”負舉證責任,而原告則對“被告獲得匯款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負舉證責任。首先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即原告不僅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損失還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當證據舉示到一定“度”時,法官就認為,原告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然后發生舉證責任轉移,即此時由被告對“獲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進行舉證,最后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加以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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