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胡參加公司聚餐,與同事喝了幾杯酒,結束后準備提取電動車回家時,卻不慎跌落至停車場邊的河道溺亡。小胡的父母為此將小胡所在公司及餐館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餐館停車場存在安全隱患,應就小胡死亡后果承擔25%的賠償責任。
2013年11月初,小胡被上海一家電氣公司招錄,成為了一名電焊工。入職一周后,公司舉行員工聚餐。當天下午一下班,小胡就騎著自己的電動車來到餐館,并在保安的指引下,將車輛停放在距離餐館70米左右的公共河道邊的場地內。
聚餐過程中,小胡與同事都比較開心,相互敬了幾杯酒??墒蔷鄄徒Y束后,小胡并沒有回到家中。第二天,小胡的家人找尋發現,小胡已在餐館停車場邊的河道內死亡。報警后,公安機關確認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認為小胡所在公司及餐館均應就此負責,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者連帶賠償其損失等60余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餐館作為經營者,具有保障就餐顧客人身安全的義務,但其提供的停車場所與公共河道相鄰,具有一定安全隱患,故餐館應對小胡酒后墜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比例酌定為25%。至于小胡所在公司,對小胡酒后死亡的后果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故一審判決餐館賠償小胡父母17萬余元。
餐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涉案河道不屬于其管理區域,受害人死亡系醉酒造成,餐館不應承擔責任。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餐館對涉案河道雖無管理職責,但其將停車場設于河道岸沿,當中僅有一條不寬的綠化帶相隔,且夜間視線昏暗,確有一定的安全隱患,餐館作為經營者應當預料到顧客有酒后取車等情況的發生。小胡的死亡雖系酒后墜河所致,但與餐館的停車場設置不當亦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審法院據此確定餐館對小胡酒后墜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擔25%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故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答疑■
公共場所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二審審判長毛海波法官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餐館提供的停車場緊鄰河道,當中僅有不寬的綠化帶間隔,且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確實存在安全隱患,餐館應就受害人死亡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有能力對自己的行為加以控制,對周圍的環境作出判斷,其自身對酒后溺亡亦非沒有過錯。故最終法院酌定由餐館承擔25%的賠償責任。
當下,春節臨近,各種聚會也越來越多,餐館、酒店等消費場所應承擔起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進一步強化安全措施,盡可能排除區域內存在的安全隱患。與此同時,作為每一個消費者,亦應增強安全意識,在外休閑娛樂要放松身心,更要對自己和家人負責,切實維護好人身、財產安全。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qtqq/qtjdal/153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