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閨蜜室友,因臺燈燈光瑣事,互不忍讓,雙雙被行政處罰,受傷方再向致害人索賠上萬。
龔某與洪某為本市天山X村X號XXX同住室友,平時關系和睦。近期因小事常有爭執,事發當晚,已過零點,龔某仍在用臺燈看書,洪某認為影響到自己休息,要求龔某關燈。龔某不予理會,洪某逐怒火中燒,將臺燈狠狠砸壞。雙方逐漸失去理智,開始扭打抓咬,互相造成多處傷痕,原告被認定為輕微傷。雙方被警方同時就毆打行為進行了行政處分。龔某將洪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在內的一萬五千余元。
法院對龔某提出的索賠金額進行了核實,其中誤工費中的全勤獎部門,因龔某當年離職本無權領取而不予支持。同時,法院認為雖龔某的受傷與洪某的侵害行為有直接關系,但龔某也同樣出手傷人,處理缺乏理性,認定被告洪某承擔60%責任并予以賠付。
室友之間難免在生活中有所摩擦,上海律師認為大家應當互相忍讓、理解,沖動行事對于事情的解決沒有益處,還會面臨法律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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