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信林于2003年在河南省桐柏縣安棚鎮雷溝村建立桐柏萬安養豬場。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井下作業處(以下簡稱河南油田井下作業處)下屬作業八隊、十一隊于2010年2月份在距趙信林豬場北側17米處的“安資1井”施工時趙該井口注藥,注藥后該井釋放出刺鼻熏眼的氣味。隨即趙信林豬舍內豬開始發病并出現死亡現象。情況出現后,桐柏縣畜牧局組成專家組對其養豬場病死豬群進行了調查診斷,診斷結論為:趙信林養豬場生豬發病死亡時吸入有害氣體中毒所致。趙信林將河南油田井下作業處起訴到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要求河南油田井下作業處賠償其豬死亡的損失。
訴訟過程中,河南油田井下作業處依法申請對原告所養生豬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于2011年2月20日對原告所養生豬死因作出分析說明:1、不排除涉案養豬場病死豬發生疫情死亡因素;2、從病死豬病理剖檢癥狀分析判斷,認為是因呼吸系統病變造成趙信林養豬場發生集中批量豬的群體死亡;3、安資1井建于1989年,原告豬場建于2003年。原告在安資1井附近建廠養豬,應有預防措施,而原告涉案群發病死圈舍存在不同年齡豬只在一個圈舍混養情況,不符合種豬飼養規范要求,不利于疾病防控。鑒定意見認為:涉案豬只發病的原因是豬只個體體質差異與外界刺激(如吸入有毒有害氣體等)綜合因素所致。
2010年9月5日,桐柏宏大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養豬場死亡、流產的種母豬和育肥豬評估價值為219232元(其中死亡豬163頭,損失147160元;流產豬仔及母豬仔的損失72072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2500元。另原告在獸藥經營部支付藥費47328元。
原告趙信林訴稱:2003年在安鵬鎮雷溝村投資260萬元建立桐柏縣萬安養豬場,現規模已達1500余頭豬。2010年2月上中旬期間,被告所屬的作業八隊、十一隊在距原告豬場附近約10米處,對已廢棄20年的油井開挖作業時,由于該油井釋放出刺鼻熏眼的毒氣后,引發原告飼養的母豬流產、成豬死亡,600余頭豬不吃食。原告邀請桐柏縣畜牧局專家診斷,經診斷原告豬場生豬大量死亡的原因系被告挖井散發的有毒氣體所致。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35萬元。
被告河南油田井下作業處辯稱,1、被告單位作業時沒有有毒氣體產生,且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施工作業時排放了有毒有害氣體,因此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其豬死亡與被告無關;2、原告訴請的豬死亡數前后陳述不一,評估依據是原告方提供的數據,缺乏真實性。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F原告有證據證實被告下屬單位在施工時,其井口釋放出刺鼻熏眼的氣體;而原告所養的豬死亡的事實又客觀存在,且經相關部門鑒定,涉案豬只發病的原因是豬只個體差異與外界刺激(如吸入有毒有害氣體等)綜合因素所致。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施工行為與原告的豬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應當推定被告的施工行為對原告的豬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由于原告的豬死亡因存在養豬場離被告的安資1井較近,而原告的不同年齡豬只在一個圈舍混養的情況,不符合種豬刺癢規范要求,不利于疾病防控,因此原告對豬死亡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責任應以被告承擔90%為宜,下余損失由原告自負。一審宣判后,被告河南油田井下作業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河南油田井下作業處承擔80%的責任,原告趙信林承擔20%的責任。
【評析】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糾紛重在確定侵權事實和損害結果之間之因果關系。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糾紛侵權人承擔的是特殊的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污染者需要證明其行為和損害之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能證明將承擔敗訴之后果??梢姯h境污染侵權責任對于污染者苛以較為嚴厲的責任。#p#分頁標題#e#
本案中,河南井下處進行作業時釋放出刺鼻熏眼之氣味,距井下作業處17米處的趙信林養豬場的生豬隨即出現死亡生病等現象,經過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之鑒定認為:涉案豬只發病的原因是豬只個體體質差異與外界刺激等綜合因素所致。而本案中侵權人河南井下作業處無有力之證據舉證自己的井下作業行為和生豬的死亡無因果關系,因此應認定,河南井下作業處之行為和養豬場生豬死亡具有一定之因果關系。河南井下作業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盡管河南井下應承擔井下責任,但是在具體責任承擔上也須具體分析個案。本案中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經分析認為:安資1井建于1989年,原告豬場建于2003年。原告在安資1井附近建廠養豬,應有預防措施,而原告涉案群發病死圈舍存在不同年齡豬都在一個圈舍混養之情況,違反種豬飼養規范要求,于疾病防控不利。因此在審判的過程中法官考慮到這方面之因素,判決部分責任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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