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6年1月3日9時50分,75歲的于某良到某市一澡堂洗澡,于某良進入到澡堂的二樓第3間包間泡澡。在于某良進入包間后約30分鐘,蔣某曾到于某良所在的房間敲門,于某良有回應。約再過15分鐘,蔣某又去敲門,房間內沒有回應。
被告蔣某龍用房間鑰匙打開房門,發現于某良趴在水池里面。被告蔣某龍、蔣某將于某良從水池里面抬出,蔣某龍對于某良采取按壓胸部、掐人中進行搶救,蔣某也當即打電話向角美醫院求救。醫院接到電話后,救護車及時趕到現場,隨車醫生當場對于某良進行了搶救,然后把于某良送往醫院作進一步搶救。
于某良經搶救無效,于2016年1月3日12時10分失去生命跡象,被宣告死亡。
【爭 議】
死者的親屬原告吳某連、于某云、于某玲、于某紅、于某海(二審上訴人,下同)起訴稱:澡堂的經營場所屬被告某公司所有,由被告蔣某龍、蔣某敏、蔣某(二審被上訴人,下同)共同承包,并對外從事溫泉洗浴經營,屬無證經營。該溫泉經營場所在經營中未盡到基本的注意和安全救助義務,直接導致于某良死亡事故的發生,要求四被告在本事故中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五原告317142元。
被告蔣某龍、蔣某敏、蔣某辨稱:本案屬一般侵權損害,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案件進行評判的情況下,賠償權利人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應當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即行為違法、損害事實存在、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三被告均認為自己的行為未違法,主觀上也不存在過錯,原告的主張缺乏客觀事實,沒有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 理】
本案經法院一審、二審結案。法院審理認為,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所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規章原則,其精神實質在于無過錯無責任,本案五原告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侵權損害情形,故本案應屬一般侵權損害,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關于蔣某龍、蔣某敏、蔣某對于某良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某公司是否對于某良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問題,法院認為:澡堂無證經營與于某良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從事故發生前后情況分析,于某良的死亡,亦非因蔣某龍、蔣某敏、蔣某提供的溫泉洗浴設施存在缺陷而導致的。于某良是成年人,又是澡堂的老顧客,其到澡堂泡澡應當知道安全注意事項,且澡堂墻壁上粘貼《澡堂守則》、疾病患者《注意事項》、《泡溫泉應注意》,對老年人、身體虛弱者及心臟病等安全注意事項作了提示,說明蔣某龍、蔣某敏、蔣某在平時的經營管理中,已就安全防范問題進行了必要的警示說明。在于某良泡澡經過30分鐘,蔣某第一次敲于某良泡澡室門,已起到安全提醒作用,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又過15分鐘時,再次敲于某良泡澡室門,在未獲于某良回應時,及時告知蔣某龍并一起打開房門,對于某良進行上述一系列的搶救,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蔣某龍、蔣某敏、蔣某對于某良的死亡結果并沒有存在過錯。
某公司作為澡堂所有人,其并未參與實際經營和管理,對于某良的死亡結果亦不存在過錯。五原告主張四被告共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一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結合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判決被告蔣某龍、蔣某敏、蔣某補償吳某連等五原告的經濟損失30000元。五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今年5月9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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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qtqq/qtjdal/197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