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原告趙某華與項某芝生育長子趙某,2017年3月某日18時左右,原告趙某趙某與同學李某、王某(三人均未滿10歲)在被告趙某波(房主)的自建民房捉迷藏。趙某要到爺爺家睡,沒有與原告趙某一起回家。在捉迷藏游戲的游戲中,由于李某找不到趙某,王某與李某便各自回家。
當日晚上,二原告見趙某仍未歸家,便四處尋找趙某。繼而在房主的水池內發現趙某尸體,原告便報警。公安機關對趙某死亡進行鑒定,法醫鑒定為溺水窒息死亡。
【爭議】
原告訴稱,被告房屋緊靠公路,是一個公共場所。被告自建房一樓房屋內兩個井狀窨井,是造成趙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對趙某的死亡,承擔主要過錯。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經濟損失103780元。
被告辯稱,被告對趙某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趙某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原告對小孩沒有盡到監護義務才是導致趙某亡的根本原因,請法院駁回。
【評析】
1、被告對事故發生存有過錯。改善居住條件,新建房屋,應能夠預見自建房屋地下水池安全存在較大隱患,理應消除不安全因素。但卻沒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采取措施,故具有一定的過錯?! ?br />
2、原告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原告趙某看見其兒子趙某在被告的建房玩耍,也應預見在建房玩耍的危險,且兒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在建房玩耍的存在安全隱患。但是,原告仍放任被監護人趙某在被告建房玩耍的行為。
3、民事責任的明確。以及原告的監護責任,被告應對趙某死亡承擔次要責任,即應承擔30%的民事責任;原告沒有進到監護責任,應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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