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豐某是某中學的學生,2015年09月24日中午,他走在學校內的教學樓下時被三樓掉下的玻璃砸傷了頭部。經過醫院診斷后,其傷情為:開放性顱腦損傷,左側顳頂部顱骨粉碎性骨折,左顳頂部異物存留,左顳頂部頭皮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2008年10月12日,經自行申請鑒定,豐某的傷殘程度為八級。
豐某在住院期間,學校為他垮支付了醫藥費等費用共計65234元。
由于豐某的損失較大,雙方經過縣教育局主持調解后未果,豐某便把某中學告上法庭,并要求該校應承擔完全責任,賠償其因意外傷害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1236元。而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中學并不同意原告自行鑒定的傷殘結果,并且申請了重新鑒定。 2016年04月11日,經過了重新鑒定,原告的傷構成九級、十級多等級傷殘。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某中學辯稱:1、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而且原告是在中午午休時間受傷,證明他并沒有按學校的規定進行午休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他也應當對此承擔次要責任,學校承擔主要責任。2、原告是農村戶口,且其主張按照城鎮人口計算賠償損失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其所提的誤工費過高,交通費、住宿費應均憑實際發票支出,精神撫慰金應當在10000元范圍內。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有兩點:1、被告在本案中應當承擔著何種賠償責任;2、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且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評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在本案中被告某中學作為建筑物的所有人,其教學樓的玻璃脫落造成了原告不小的損害,被告又無證據證明他沒有過錯,所以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原告訴訟請求中最關鍵的是殘疾賠償金計算應適用何種標準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復函答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雖然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精神,受害人為農村戶口的,只要住所地在城鎮,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城鎮,或者主要收入地來源于城鎮,有關損害賠償費用就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本案中原告是在城鎮就讀的農村戶口未成年學生,且經常居住地在城鎮,而他在城鎮生活的消費水平與城鎮戶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相同的,所以應當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法院綜合了全案證據,所以最后確認原告損失為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護人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201236元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裁判】
經過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當建筑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其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且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某中學作為建筑物的所有人,其教學樓玻璃脫落造成原告損害,被告又無證據證明其無過錯,所以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綜合了全案的證據。原告為未成年人,由于本次受傷達到了構成九級、十級多等級傷殘,對其今后生活及工作都會造成一定影響,法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9540元;交通費酌定600元;住宿費酌定400元等其他費用。合計201236元。#p#分頁標題#e#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的判決:由于被告某中學賠償原告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護人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201236元,再減去被告已經支付的12365元,尚應支付188871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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