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劉某某到某衛生院住院分娩,難產一活男嬰姚某某。因醫生估計不足、操作不當導致新生兒出現臂叢神經挫傷及部分斷裂,雙方由此發生醫患糾紛。劉某某帶新生兒先后到各地的醫院治療,在治療過程中,衛生院累計借支給劉某某38.8萬元。
2016年1月雙方協商后,對醫療損害責任、傷殘程度、營養費、護理費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出來后,劉某某以兒子還需要長期的康復治療,不向衛生院主張賠償權利,要求衛生院繼續支付后續醫療費。
此時,衛生院為阻止劉某某干擾其正常的營業活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被告姚某某應獲得的各項賠償費用。
【律師意見】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
衛生院與姚某某之間的侵權賠償法律關系是客觀存在的,雙方對此也沒有爭議,現衛生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應當支付被告的損害賠償金額,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認為其實質是訴請確認法律事實,不符合確認之訴的起訴條件,應裁定駁回起訴。
【評析】
第一,確認之訴的最大特點是只存在既判力,而沒有執行力。作為侵權人需要賠償,沒有通過訴訟保護的權利,侵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侵權賠償法律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對此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沒有確認的必要。無執行力,被告的權利還沒有實現,原、被告的糾紛也沒有解決,法院的裁判也沒有實際意義。因此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沒有訴的利益,應不予受理或駁回。判決原告對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更是超出了原告訴訟請求的范圍,混淆了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區別。
第二,法官應告知原告沒有訴權,受害人干擾原告正常經營活動的,屬另一法律關系,原告應依法找有關部門解決或者提起訴訟,主張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經釋明后,原告堅持起訴的,可不予受理或駁回。法官還應讓被告采取正當的合法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不采取正當方式索賠,不僅自己的權利不能實現,還會有糾紛產生,甚至需要賠償。
綜上,衛生院作為侵權人提起確認之訴,不符合確認之訴的起訴條件,應裁定駁回起訴。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ylsh/yljdal/1899.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