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女士在某醫院就診時,醫院給她做了右耳鼓式探查術。檢查中醫生發現張女士因為自身情況不適宜用原來商定的手術方式,所以就改成右耳乳突根治手術,手術后張女士右側嘴角發生了歪斜。
【分歧】
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醫生變更手術卻沒有告知患者,對于這起醫療事故的后果應該如何認定
【評析】
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認為醫院更換的技術方案是合理的,但因為沒有告知患者,沒有對乳突根治術容易損傷面部神經導致面癱的情況及時的告知患者,對于患者的知情選擇權造成了侵犯,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1.醫院對患者在法律上有告知說明的義務,特別是在診療過程中應該如實地向患者說明其真實的病情和打算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讓患者作出正確的選擇。尤其是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及時的向患者解釋可能會發生的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在本案中,醫院僅僅告知張女士需要進行右耳鼓室探查術,手術中可能產生的風險等沒有明確的告訴患者。醫院因告知不充分,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手術過程中對因手術方式的變更可能造成的損害,醫院并未對張女士及其家屬盡到充分告知的義務,所以醫院存在主觀的過錯。盡管醫院在手術中發現患者情況不宜適用原定手術方式,醫院決定改行右耳乳突根治手術,醫生所采用的手術方案是合理的,但醫院告知義務不充分的過錯行為與張女士就診的損害后果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
3.醫院實施的右耳乳突根治手術極易損傷面神經導致面癱,術中未再次充分告知患者手術的風險,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選擇權,但考慮到醫院對張女士行右耳乳突根治術,符合手術目的,采取的治療措施也合理,且醫院的過錯行為是間接因素而非直接因素,所以賠償比例不應該太高。法院最終判決醫院承擔50%的責任,賠償張女士14萬元。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ylsh/yljdal/2215.html,歡迎分享.